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国兴,邹进杰,第三人-王新勤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新勤: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兴与被告邹进杰及第三人王新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兴不服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