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康鑫,李纯明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内容
李纯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E832855(6)):本院受理原告张康鑫诉被告李纯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因你未在原址居住,现址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李纯明拆除观澜珠江御景峰10栋2102房客厅阳台侧边加装的空调主机一台,另一台空调主机的安装距离要按照国家空调安装法规定安装,安装时空调主机必须离原告次卧房间窗户及卫生间窗户3米以外的安全距离,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被告李纯明拆除观澜珠江御景峰10栋2102房客厅阳合非法违建加建深色玻璃围墙及铁网,恢复原有交楼时的设计建筑;3.被告李纯明拆除观澜珠江御景峰10栋2102房门口外两侧在公共区域位置安装的柜子及凳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被告李纯明向原告赔偿其违法搭建阳台给原告张康鑫造成的各项损失费1万元;5.被告李纯明赔偿原告张康鑫精神损失费5万元;6.被告李纯明赔偿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华强误工费:5350元,来回法院取证所需车费:1200元,复印各类材料费:185元,以上数额合计:66735元;7.被告李纯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东莞市横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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