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粟丰,施天聘, 东莞市赣兴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诚拉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天聘: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赣兴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粟丰、施天聘、东莞市新诚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的货款76865.73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的货款975412.76元和增值税款68278.8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3501审判庭公开审理。如第一次开庭未能审理完结,本院将于2022年3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3501审判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