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阳,蔡美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美玲(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为H0744479901):本院受理原告罗阳诉被告蔡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蔡美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阳偿还借款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10月6日开始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37元,由被告蔡美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蔡美玲。被告蔡美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