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琳琳,曹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伟:本院受理原告胡琳琳与被告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