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志伟,王瑞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302民初46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瑞峰:本院受理原告徐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302民初46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溧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