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丽香,王兴强,常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兴强、常虹:本院受理原告马丽香诉被告王兴强、常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600000元整,利息600000元×0.04875×36个月=87750元,共计687750元;2、判令被告王兴强、常虹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本案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