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焦爱民,张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711民初202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焦爱民诉被告张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711民初20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