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汪川,王志勇,杜超,余金龙,李世乐,高涛, 安阳市宗诚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豫0702民初210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汪川、王志勇、杜超、余金龙、李世乐、高涛、安阳市宗诚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川、王志勇、杜超、余金龙、李世乐、高涛、安阳市宗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702民初210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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