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元超,王海斌,裴宗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421民初74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裴宗杰:本院受理李元超,王海斌等诉裴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421民初740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