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青,郝书军,夏荣,李贵,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726民初34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书军、夏荣:本院受理(2022)豫1726民初346号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青、郝书军、夏荣、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原告要求:1.第一被告清偿借款本金798656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4月16日按照月利率5.6‰计付;逾期罚息2019年4月17日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4‰计付),第二、三、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09时在泌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