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文科,张浩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203民初317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浩峰: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203民初317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