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子其,于苏甫,买买提明·于苏甫,于红伟,张世合,马汉丙,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供电公司, 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新2324民初87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红伟:本院受理的(2021)新2324民初875号原告张子其、买买提明·于苏甫诉被告于红伟、张世合、马汉丙、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子其、买买提明·于苏甫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并开庭审理公正判决;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内容。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