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耿胜利,柴勇智, 新密市澳纽动力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183民初22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密市澳纽动力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豫0183民初22号原告耿胜利诉被告新密市澳纽动力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柴勇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新密市澳纽动力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柴勇智偿还装修款75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米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举证或者不出庭将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