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明,梁金龙, 天津明才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法院
内容
梁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天津明才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李明、天津明才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0元、邮寄费11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李明、天津明才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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