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濮阳市南乐县安达液化气站, 濮阳佳鸿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922民初35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濮阳佳鸿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濮阳市南乐县安达液化气站诉濮阳佳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豫0922民初358号的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