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永平,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648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永平、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李永平、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永平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59647.67元;二、被告李永平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794585.74元(2020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自2021年7月1日起,被告李永平应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15.4%利率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李永平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加倍担保费103192.95元;四、被告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对上述李永平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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