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亮, 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5385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亮:我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亮给付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102,021元;二、被告张亮返还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利息10,746.58元,且被告张亮应以实际未给付租赁费为本金,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至租赁费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张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起诉标的额117,324元,支持标的额112,767.58元,占起诉标的额的96%,案件受理费2,64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即105.86元,由被告张亮负担96%即2,540.6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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