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文艺, 鹤山市址山镇新正卫浴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73民初1225号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鹤山市址山镇新正卫浴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许文艺与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新正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73民初122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新正卫浴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许文艺名称为“水龙头(13501)”、专利号为ZL201330217128.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新正卫浴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文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许文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330元,被告负担97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