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亮,代学伟, 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金桥弘安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代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2.判令第一被告自2019年10月26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年4.2%)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截止2021年1月25日暂定3150元)以上合计63150元;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邮资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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