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邓德鹏,王建荣,太原分公司,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526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建荣、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德鹏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5266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王建荣、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修车费用131719.17元,替代性交通费(租车费用)44400元(计算标准:租车期间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5月21日共148天,每日租金300元,148天×300元=44400元),医疗费:1155元;上述费用合计177274.17元;2、判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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