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邓德鹏,王建荣,太原分公司,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5266号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王建荣、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德鹏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5266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王建荣、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修车费用131719.17元,替代性交通费(租车费用)44400元(计算标准:租车期间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5月21日共148天,每日租金300元,148天×300元=44400元),医疗费:1155元;上述费用合计177274.17元;2、判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