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宁,刘原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原昊:本院受理原告段宁诉刘原昊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保全费2638.39元,保单保函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45分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