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强,张新亮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新亮:本院受理原告刘强与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