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萍,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11749号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所有权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11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北二巷26号底商住宅楼1栋二层3单元201房屋;二、被告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上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北二巷26号底商住宅楼1栋二层3单元201房屋预告登记变更至原告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