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健,信阳市狮河区国有资产登记事务中心, 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商务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清算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煤建公司清算组:本院受理原告李健与你清算组、信阳市狮河区国有资产登记事务中心、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商务局因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清算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