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健,信阳市狮河区国有资产登记事务中心, 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商务局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公司清算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煤建公司清算组:本院受理原告李健与你清算组、信阳市狮河区国有资产登记事务中心、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商务局因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清算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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