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少义,王秀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少义、王秀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