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南南,姚俊波, 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121民初319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南南、姚俊波: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12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