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炳泉,刘云恒,张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刘炳泉、刘云恒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