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牛彦杰,吴涛, 延津县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
内容
牛彦杰(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延津县君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吴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79825.37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800元,诉前保全费1419元,诉前保全保险费719元;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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