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建伟,王杏敏,张雅鸿,张建欣,李淑花,张雅程,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洛阳雅程科贸有限公司洛阳锦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豪成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豫0305民再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洛阳豪成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锦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建伟、王杏敏、张雅鸿、张建欣、李淑花: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原审被告洛阳雅程科贸有限公司、张雅程及你们(原审被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裁定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305民再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三项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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