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凤明,杜耀华,吕元恒,苗广春,丁秀停,黄亚伟,王蒙蒙, 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丰收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1723民初585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朱凤明、杜耀华: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伋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723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平舆县丰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0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标准,自借款发生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扣除已支付利息);二、被告吕元恒、苗广春、朱凤明、杜耀华、丁秀停、黄亚伟、王蒙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8040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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