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友根,贾卫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526民初74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卫国:本院受理原告许友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26民初7415号起诉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2年4月18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九点在潢川县人民法院谈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