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运芳,王金淼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23民初474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金淼:本院受理原告杨运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2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金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杨运芳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运芳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3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723元,由原告杨运芳负担413元,被告王金淼负担13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