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梅梅,姜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龙:本院受理原告袁梅梅与被告姜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