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文仓,张高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高峰:本院受理原告马文仓与张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羊毛工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