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 新疆中敖生态畜牧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费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中敖生态畜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诉新疆中敖生态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