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媛媛,杨东强,杨琴,魏丽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东强:本院受理原告周媛媛诉被告杨东强、杨琴、魏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1: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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