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辉, 乌鲁木齐嘉和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乌鲁木齐嘉和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辉诉被告乌鲁木齐嘉和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完工的装修损失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保全证据产生的公证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7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