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东武,第三人-刘伟志,沈万里, 新疆中天城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7879号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中天城投资有限公司、刘伟志、沈万里:本院受理原告王东武诉新疆中天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新疆中天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王东武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第三人刘伟志、沈万里协助办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