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艳红,范浩, 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这里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浩:我院受理的原告王艳红与被告范浩、新疆这里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范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艳红劳务费59,900元;2.驳回原告王艳红对被告新疆这里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