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凌发,林海, 富锦市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富锦市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林海:本院受理原告林凌发与被告富锦市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林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富锦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