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怀超,刘金鑫,马颢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822民初324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金鑫:本院受理原告马怀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婚生子马颢燃由原告自行抚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822民初3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后一日)在桦南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庭审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