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君,于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822民初238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公 告 于峰:本院受理原告韩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82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韩君与被告于峰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有效;被告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所有的桦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春天花园三期),坐落于桦南县人教街东段2号楼5单元3层301室交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407)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