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金龙, 黑龙江省金庄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金龙:本院受理黑龙江省金庄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