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嘉仁,阚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881民初1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阚峰:我院受理(2022)黑0881民初150号原告许嘉仁诉被告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