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杰,双鸭山市集贤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李华,集贤县太平镇政府, 集贤县自然资源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502行初169号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杰诉你与被告双鸭山市集贤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被告集贤县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行政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黑0502行初1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集贤县太平镇政府(原领证机关)为第三人李华颁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二、诉讼费50元,由被告集贤县自然资源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机。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