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志鹏,葛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葛超:原告刘志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5日举证期限届满,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