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继明,石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黑1124民初140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樊继明诉被告石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1124民初1407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替其偿还的借款90,000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