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靖玉,郭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公 告郭超: 本院受理原告杨靖玉离婚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勃 利 县 人 民 法 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