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宏宇,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宜泰装饰材料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73民初4500号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邱宏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南城宜泰装饰材料店、邱宏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73民初450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3民初4500号判决书等。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南城宜泰装饰材料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530229604.9、名称“边角型材(L006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东莞市南城宜泰装饰材料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东莞市南城宜泰装饰材料店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经其同意,东莞市南城宜泰装饰材料店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迳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6-08 |